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和以前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记者采访了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成。
王成说,新的《条例》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大了对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处罚部分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尤其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主要目的就是对违法用地行为体现重罚,罚就罚个“倾家荡产”,以起到有效的震慑、遏制作用。
“新《条例》主要对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王成说。一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新《条例》将罚款额提高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二是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新《条例》将罚款额提高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据悉,海门区开垦费为40元∕平方米。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新《条例》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三是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新《条例》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复垦费按照编制复垦方案标准执行)。
王成介绍,新《条例》还增加了“非粮化”处罚 ,即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原来没有处罚条款,属于“倡导性”条款。新《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