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前出台《南通市海门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全区土地管理,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4日。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各镇(街道)按属地负责的原则,受区政府委托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前期现状调查、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办法》规范了征地批前工作、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明确了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征地程序方面,《办法》明确,土地征收在报批前由镇(街道)将征地红线等相关材料报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拟征收土地公告》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 镇(街道)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及镇(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超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听证的,由镇(街道)组织召开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区政府审核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汇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同时将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