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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社区物业管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1日 点击数:

7月12日,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如何更好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提供更多遵循。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起全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物业服务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管理模式。社区物业管理将实行等级有偿服务和基础性有偿服务,根据小区建筑规模、设施配套、周边环境以及居民需求、业主意愿等情况,合理确定住宅小区的管理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以实现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在建未销售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服务;已建成交付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继续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已建成交付且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三方按规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新聘或业主自治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拆迁安置小区、老小区实行区(镇、街道)属地化管理,视条件成熟程度,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项目总建设面积的4%且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强化智能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实行“一卡通”智能系统。健全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誉档案,实行“红黑榜”制度等。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标准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0.80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就增加0.5万元。该款项主要用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撤出后遗留问题的处理,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示。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区(镇、街道)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当已交付的专用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和成立,把好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关和人选关。

意见稿中还提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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