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与修订前相比,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对孩子做的?法律对学校、社会又提出了哪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新要求呢?记者昨日前往律师事务所采访。
家庭保护,保障孩子真实意愿得到法律尊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往往认为自己可以决定孩子生活或学习方面的所有事情,尤其是离异后关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探望等实际问题,许多父母不顾孩子的真实想法擅自草率决定,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主任蔡黄平介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在多项规定中都明确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与民法典看齐,比如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蔡黄平说:“今后,法院在处理抚养权、探望、抚养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案件时,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就扩大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案件范围。”
此外,在所有涉及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相关条款中,均将“有表达意愿能力”而非具体年龄作为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条件,所以不仅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满8周岁,如7岁多的孩子,确实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这使得更多未成年人的意愿得到家长、法院和社会的尊重。
学校保护,将开展适龄性教育写入法律
上学期间,孩子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度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对学校保护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呢?蔡黄平介绍,从全国的审理案件来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将性教育写入法律,也是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之一。第四十条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法律还要求学校制定完善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的相关机制。通过一系列工作制度的制定及落实,确保学校不能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将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孩子享有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网络保护,建立网游产品分类和适龄提示制度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具有好奇心且自我约束能力弱,面对网络沉迷和成瘾等风险,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网络保护单设一章,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展中迈出了决定性一步。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先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及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而也规定了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及时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如要求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安全技术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