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和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办理的《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获评省院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第五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履行“一案双查”,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会同公安部门、检察院明确违法犯罪主体,由运输单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多部门的指导下,赔偿义务人采取“自行清理+固废再利用+补植复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邀请劳务代偿企业、师生、生态志愿者共同参与,实现了“有价赔偿”护航“无价生态”。该案件中,“多元化”的修复方式不仅为生态环境增色,更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前后对比图)


(开展植树补绿替代修复活动)
自2017年南通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海门积极践行生态环境领域“损害—担责—修复”模式,探索“劳务代偿” 破解生态修复难题、建设了“首个生态修复公益林”,并以沿江生态修复基地为范本,在海门全域打造了集中性生态修复基地13处,总占地面积近15万平方米,开展增殖放流、植树补绿等各类替代修复活动20余次,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生态修复经验,着力构建共治共享的生态保护大格局。目前,海门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33件,累计赔偿金额2700余万元。其中,2个案例获评省典型案例,1起获省提名表扬案例,1起获长三角区域典型案例,“劳务代偿暂行办法”获省、市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