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袁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5月27日,袁某驾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也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据法律,他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可袁某在当年4月29日仅投保了车辆交强险,面对车辆修理费和高额死亡赔偿金,袁某动起了歪心思。
“事故发生后,袁某在某保险公司App上为肇事车办理了商业保险,用手机修图软件将保单投保日期改为2024年4月29日。”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杨圆圆介绍道,袁某将这份伪造的保单打印出来后交予交警部门,但他并没有注意到保单左下角水印显示时间为5月27日。可就是这份漏洞百出的伪造保单,竟通过了保险公司审核。2024年8月,袁某凭借假保单成功骗取车损险赔偿金5.84万元。
2024年12月,该起事故责任纠纷案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发现保单系伪造,袁某无言以对。开庭后两日,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4天后全额退还赃款。刑法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袁某虚构投保日期,骗取保险金5.84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