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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环境保护 落实“损害担责”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1日 点击数:

3月28日,海门生态环境局与污染责任主体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案件赔偿(修复)磋商协议。今年第一季度,海门生态环境局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7起,涉及货币赔偿金额45万余元,实施以设备升级改造替代修复企业6家,涉及金额21万余元。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海门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谁损害,谁担责”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涉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等造成外环境损害的案件,实施生态损害赔偿。“我们愿意承担生态赔偿和修复责任,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同时也会加强工作人员环保法律法规的培训……”日前,某钢丝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说。该企业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向环境中排放酸雾等污染物,造成了大气污染。为调动涉案企业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积极性,在行政处罚案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海门生态环境局和企业共同委托专家对涉案企业污染事实出具评估意见,并围绕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责任履行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告知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新签订协议的9家企业,经磋商,除1家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实行替代修复,其余8家企业均自愿以货币赔偿、集中绿化种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担责”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生态破坏,最终侵害的是社会公众利益。近年来,在践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过程中,海门生态环境局通过部门协作、挖掘案源,与公安、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方面加强合作,与检察院签署《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并综合损害事实、大小、社会影响等多种要素,对案源线索进行排查和筛选。对涉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海门生态环境局及时开展损害调查、调取证据等,依法行政,做到应赔尽赔。按需启动委托鉴定评估,为顺利开展磋商达成协议奠定基础。在磋商前,执法人员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让企业意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同时站在企业角度考虑,协调赔偿方式及金额,通过货币赔偿、替代修复等多方式,让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进入诉讼环节,共同践行“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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