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潘德峰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潘德峰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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