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刘志华同志代理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刘志华同志代理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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