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宇江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宇江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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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宇江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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