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宋爱武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宋爱武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Copyright © hmsc.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海门视窗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4088212号|管理维护:海门视窗 QQ:110753291 |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稿件、图片均有可靠的来源,目的是为了传播更多的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