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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实行新的社会保障办法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点击数:

近日,区政府发出通知,就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进行部署。

此前,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区政府此次发出的通知,对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通知规定,对3月1日起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将实施如下两项措施,以鼓励、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被征地农民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以最低标准缴费不足缴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而需延长缴费的,其延长缴费期间个人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予以补助。补助的数额以当年度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限。

二是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且社会保障费用全额用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而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逐年延长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之次月起,按其年满60周岁当月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通知还规定,2022年2月底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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