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区人社局结合海门实际,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涉及个人和单位的各类补贴,并与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海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20〕55号)。
新出台的《办法》共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23项补贴。补贴对象涵盖(1)我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转岗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2)本区户籍在我区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3)我区灵活就业人员;(4)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保险的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