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6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星分局对辖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品安全检查时,在海门区三星镇某药房的经营场所里侧仓库内,发现盐酸贝那普利片(诺华制药)、非洛地平缓释片(阿斯利康制药)等27个品种,共337盒(支、瓶)的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来源。
案件处置
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用于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执法人员已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8月5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作出给予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