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根据《南通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海门区从2021年7月1日起提高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50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4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5元/人·月,增加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区财政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2070元/人·月。
区财政支持保障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