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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区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1日 点击数: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文件精神,建立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2021年1月1日起,本地区农村与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具体标准如下:

1.低保、低收入家庭内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照护的,经申请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照护的,经申请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以及已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前惠及7903人,财政全年安排资金1323万元,较上年增长9.88%,进一步保障了困难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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