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记者昨日从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等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
进一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的重要部署纳入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能力,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赁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盛丽君表示,在这些基础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表现为三个“更”:罚款金额更高,对事故处罚由原法规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到40%至100%;处罚方式更严,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原法规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惩戒力度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