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我区公安交警大队向全区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及销售商发出一封公开信,提醒他们不要购买和销售不可以登记上牌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规定,很多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登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属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不能依法登记。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持有准驾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应当持有准驾小型汽车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或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等合法手续的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均为违法行为。
目前市面、路面上很多电动三、四轮车不能依法登记、注册机动车号牌,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又给驾驶人和车主增加了驾驶风险。根据规定,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违法驾驶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依法将被查处。
目前,交警部门已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持续高压打击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出行从源头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