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顾闯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顾闯同志辞去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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