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3〕19号)、《关于加强全区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政办发〔2022〕70号)精神,对开业6个月以上,运营正常,且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按老人(本区户籍)入住实际月份和占有的床位数发放运营补贴。近日,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海民发〔2024〕84号海财社〔2024〕93号),经区民政局核定,依据2023年养老机构运营情况,下拨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经费1968600元,列老年福利2081002支出。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3〕19号)、《关于加强全区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政办发〔2022〕70号)精神,对开业6个月以上,运营正常,且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按老人(本区户籍)入住实际月份和占有的床位数发放运营补贴。近日,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海民发〔2024〕84号海财社〔2024〕93号),经区民政局核定,依据2023年养老机构运营情况,下拨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经费1968600元,列老年福利2081002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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