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调整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的批复》(通编办复〔2024〕10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更名为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委员会更名为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