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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1日 点击数:

近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保障村民户有所居,提高农村住房品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海门。

全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为村庄建设规范有序、建设用地稳步减量、村庄环境持续提升、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将实施三大重点举措,积极稳妥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条件、规范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

《意见》重点明确了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条件。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标准为:1人户宅基地为9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63平方米;2~3人户宅基地为11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80.5平方米;4人以上(含以上)户宅基地为13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4.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由房屋占地面积及房前屋后占地、山墙两侧通道面积组成,建楼房的,其楼层面积不另折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资格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资格条件可参照海政规〔2012〕5号文执行,镇、村在符合法规政策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可实行“一镇一策、一村一策”,须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可批准宅基地的情形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农村村民,可申请翻建、改(扩)建、新建住房;允许在行政村内跨村民小组调整安排宅基地;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可申请新增宅基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村民可到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新增宅基地;不愿意去规划发展村庄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翻建,但不得超过“原址、原高度、原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两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则上不得翻建、改(扩)建和新建农村住房,积极引导实行预搬迁。

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围的;依法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搬迁撤并类村庄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未承诺退出,申请新建的;有转让、出租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行为的;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宅基地和房产权利,再申请的;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请的;已实施搬迁安置,再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由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严格建房全程管理、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管控等步骤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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