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陆 艳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三厂人民法庭庭长;
孙 锋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
孔大鹏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孙建玉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杨东旭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包场人民法庭庭长;
沈亭宏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庭长;
葛 娟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三厂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刘红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 贇同志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包场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陆 艳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孙 锋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职务;
孔大鹏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包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孙建玉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沈亭宏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葛 娟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顾洪健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 旋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陈 伟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三厂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庄玉林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黄雷舟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吴学权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董景松同志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