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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四季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点击数:

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为快速追求租赁效益,往往会“重出租、轻安全”,甚至出现“只租不管”的现象,极易造成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处于失管状态,从而酿成事故。因此,厂房出租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好自身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才能管控好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聚焦

“外包外租类典型违法案例”

相关法律规定与处罚

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27日,海门区应急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江苏三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三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海门达盛制球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排除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重要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同时,应急管理部对该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解读如下: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当“甩手掌柜”。生产经营单位要与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既要管业务、管经营,也要管安全,守住安全底线。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种专门协议或者专项条款,对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拟稿:俞泽楠

审核: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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