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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鲜灯”使用情况开展宣传摸排,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点击数:

12月1日起,新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海门局采取宣传引导和排查摸底相结合的方式,对超市、生鲜蔬果经营部等可能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经营场所全面开展普法宣传,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将违规使用“生鲜灯”的问题在新规实施前整改到位。新规实施后,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将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方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分局对辖区农贸市场内“生鲜灯”的使用情况开展摸排,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备,规范诚信经营,还原食品“真本色”,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同时向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详细讲解即将实施的新规,通过宣传,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是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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