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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施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1日 点击数:

日前,区住建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门支行联合出台了海门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海门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该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昨日获悉的。

办法指出,我区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包括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竣工验收结束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与监管银行签订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详细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内容。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应在售楼处现场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购房人直接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全部房款等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发放到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毛坯房每平方米3000元,成品房每平方米4000元。在商品房建安造价和装修造价平均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的单价标准。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金额=预售许可建筑面积×单价均价标准。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实行按工程进度的拨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二十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完成剩余资金拨付后,当次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有账户内的预售资金: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标准的;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存在严重违规销售、严重质量问题的;存在不能按期交付使用风险的;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以及提交虚假的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将被纳入非诚信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对其实行重点监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签备案、责令停止预售、撤销预售许可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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