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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学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海门日报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提高基层广告执法水平和广告企业法律意识、主体责任,防范广告违法行为发生。5月12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基层分局、互联网平台、区广告协会成员单位共计36人参加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宣讲会学习。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下一步,区市监局将继续加强业务培训、监管执法和普法宣传,增强各类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以高效能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在此,区市监局作出行政提示如下:

一、各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等相关类型短视频,通过视频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需明确提示消费者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短视频营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红达人,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并在短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的购买方式,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随着直播间的兴起和发展,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和义务。

三、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但涉及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

四、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负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宣传及商品质量、平台内经营资质审核,有责任有能力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并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六、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如有发现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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