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3〕19号)精神,对开业6个月以上,运营正常,且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老人(本市户籍)入住实际月份和占有的床位数发放运营补贴,其中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下的(含50张),每月每张床位给予2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月每张床位给予6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床位在100张以上,且达到省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每月每张床位80元的运营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依据2021年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近日,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海民发〔2022〕123号海财社〔2022〕92号),下拨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经费共计2238000元,列老年福利2081002支出。